关于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入职时
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查,并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投诉信
(给东莞市人社局)
投诉人:吴某某,乙肝病毒携带者,曾应聘XX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化学化工学院
邮政编码:200240
联系电话:15216714xxx
被投诉公司:东莞市沙田镇丽xx织印染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天目东路XX号
邮政编码:200071
电话:021-51221XXX
投诉请求:
1. 要求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立即纠正为入职员工查乙肝的错误行为。
2. 对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2012年2月10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事实与理由:
我叫吴xx,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我想举报东莞虎门中医院为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招聘暗中检查乙肝,并泄露我的个人健康隐私的违法行为。
2011年5月5号,我去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沙田镇环保工业城,公司电话:0769-88866583)应聘文员(实际是仓库管理员)。早上8点丽海公司人事部组织人员在公司饭堂进行笔试,合格之后到仓务部面试,部门负责人面试后通过,然后到人事部进一步办理入职手续。到人事部后,被告知第二天早上8点钟后需要体检,体检完之后再办理手续。
5月6号早上8点之后,由人事部组织到饭堂二楼进行体检,体检由东莞虎门中医院到公司上门提供体检服务。体检前,我自己交了40元的体检费,体检项目有血压,心脏及血管,还有一项是抽血,但是体检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抽血是为了检哪个项目,更没有提及是否检查乙肝。
检查完之后,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通知当日下午4点钟到公司大门口取体检报告单。下午4点后,公司保安在公司大门发放体检结果,我才拿到了订在一起的《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和《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
当我看到体检报告单时,我惊呆了,《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面赫然写着“检验项目:乙肝两对半”,才知道被东莞虎门中医院检查了乙肝项目,且结果显示我是“乙肝大三阳”(《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显示的结果)。我心想,这下完了,公司肯定不会录用我了。
果不其然,保安随后告诉我,说我身体不合格,不被录用了。5月9号上午十点多,我打电话给丽海公司人事部询问,他们说是因为乙肝,所以不能录用我(已对通话进行录音)。
注:我本来的名字是吴xx,由于丽海公司是港资企业,公司使用的是繁体中文,所以公司给我在《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上贴的是繁体的“28吳甲勝”,而东莞虎门中医院使用的是简体中文,所以在《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误将繁体的“吳甲勝”打成简体的“吴中腾”(繁体字“勝”和简体字“腾”很像)。
且在5月9号上午和公司人事的通话中,也讲到《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将我的名字弄错。
同时,《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上我的编号是“28吳甲勝”,《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的编号是“LH28”(LH表示丽海)也可以证明名字为“吴中腾”的《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的是我的体检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2月10日颁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的相关规定。
按照三部委《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特此依法举报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入职时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查,并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望贵局依法处置,判如所请,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
投诉人:吴xx13412473149
2011.05.12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2月10日颁发)
证据:《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和《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
证明1:证明控告人在虎门中医院的入职体检中,被检查了乙肝项目。
证明2:被控告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乙肝大三阳”。
关于东莞虎门中医院为公司招聘暗中检查乙肝
并泄漏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的投诉信
(给东莞市卫生局)
投诉人:吴xx,乙肝病毒携带者,曾应聘XX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上海XXX
邮政编码:200240
联系电话:1521671XXX
被投诉公司: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天目东路XX号
邮政编码:200071
电话:021-51221XXX
投诉请求:
1.要求虎门中医院立即纠正为公司提供乙肝体检服务的违法行为。
2.对虎门中医院违规查乙肝的行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2012年2月10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3.责令虎门中医院体检科暂停开展体检业务一月。(曾有中国乙肝维权第一人雷闯举报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违规暗查乙肝,广州市卫生局对该医院体检科开出了停业整顿一月的处罚,具体见附件《省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吃罚单、暂停体检业务》,南方都市报2011年1月26日报道。)
4.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处罚。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2012年2月10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事实与理由:
我叫吴xx,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我想举报东莞虎门中医院为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招聘暗中检查乙肝,并泄露我的个人健康隐私的违法行为。
2011年5月5号,我去东莞市沙田镇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沙田镇环保工业城,公司电话:0769-88866583)应聘文员(实际是仓库管理员)。早上8点丽海公司人事部组织人员在公司饭堂进行笔试,合格之后到仓务部面试,部门负责人面试后通过,然后到人事部进一步办理入职手续。到人事部后,被告知第二天早上8点钟后需要体检,体检完之后再办理手续。
5月6号早上8点之后,由人事部组织到饭堂二楼进行体检,体检由东莞虎门中医院到公司上门提供体检服务。体检前,我自己交了40元的体检费,体检项目有血压,心脏及血管,还有一项是抽血,但是体检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抽血是为了检哪个项目,更没有提及是否检查乙肝。
检查完之后,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通知当日下午4点钟到公司大门口取体检报告单。下午4点后,公司保安在公司大门发放体检结果,我才拿到了订在一起的《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和《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
当我看到体检报告单时,我惊呆了,《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面赫然写着“检验项目:乙肝两对半”,才知道被东莞虎门中医院检查了乙肝项目,且结果显示我是“乙肝大三阳”(《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显示的结果)。我心想,这下完了,公司肯定不会录用我了。
果不其然,保安随后告诉我,说我身体不合格,不被录用了。5月9号上午十点多,我打电话给丽海公司人事部询问,他们说是因为乙肝,所以不能录用我(已对通话进行录音)。
注:我本来的名字是吴xx,由于丽海公司是港资企业,公司使用的是繁体中文,所以公司给我在《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上贴的是繁体的“28吳甲勝”,而东莞虎门中医院使用的是简体中文,所以在《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误将繁体的“吳甲勝”打成简体的“吴中腾”(繁体字“勝”和简体字“腾”很像)。
且在5月9号上午和公司人事的通话中,也讲到《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将我的名字弄错。
同时,《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上我的编号是“28吳甲勝”,《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的编号是“LH28”(LH表示丽海)也可以证明名字为“吴中腾”的《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的是我的体检结果。
虎门中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2月10日颁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的相关规定。
按照三部委《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虎门中医院违规查乙肝,且是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隐蔽性强,主观犯意强烈。且泄露了我的个人隐私,导致我被公司拒录,事实上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特此依法举报,望贵局依法处置,判如所请,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
特此举报,
投诉人:吴xx13412473149
2011.05.12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2月10日颁发)
附件二:《省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吃罚单、暂停体检业务》,南方都市报2011年1月26日报道。
证据:《东莞市虎门中医院体格检查表》和《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
证明1:证明控告人在虎门中医院的入职体检中,被检查了乙肝项目。
证明2:被控告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乙肝大三阳”。